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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明柏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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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明柏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10-09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苏01行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柏,性别××年××月××日生,××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路**。

上诉人李明柏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江北新区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8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3日,李明柏以邮寄方式向江北新区税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根据你局向陈文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陈文配现已自行申报缴纳,现根据实名举报你局应书面回复告知举报人的书面结果。至今本人从未收到书面缴纳告知书,因此应(你)局按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或申请你局查处的结果向我公开的申请,请贵局选择两者之一回复举报人或信息公开申请人为感。”江北新区税务局于2019年4月14日收到该申请。庭审中,江北新区税务局陈述,其认为李明柏提出的不是信息公开申请,此前其工作人员也多次与李明柏进行沟通,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没有对具体结果沟通,其认为需要告知的事项已经全部告知了。李明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北新区税务局向其公开所申请的陈文配缴纳税收的相关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江北新区税务局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江北新区税务局收到李明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答复;即使江北新区税务局认为李明柏的申请不属于公开范围,也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告知李明柏。江北新区税务局于2019年4月14日收到李明柏的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江北新区税务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且,即使江北新区税务局认为李明柏是要求其对检举行为的查处结果进行答复,江北新区税务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李明柏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明柏进行答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责令江北新区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李明柏于2019年4月13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北新区税务局负担。

上诉人李明柏上诉称,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系判令被上诉人公开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并非要求重新答复,一审判决虽然责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但并未解决上诉人的任何问题,反而增加了上诉人的诉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原、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法院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其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核认证符合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查,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上诉人李明柏向被上诉人江北新区税务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江北新区税务局于2019年4月14日收到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反了前述规定,一审法院责令其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诉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明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苏文

审判员  王攀峰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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