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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与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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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与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执40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住所地张家港市。

负责人:江伟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徐艳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苏0582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作出的张地税社征字(2017)033号社会保险征收决定书即要求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86164.56元及相应逾期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186164.56元及逾期滞纳金。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2、2019年6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19年7月11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关联案件查询,其在本院还有其他未履行完毕的案件。

4、2019年8月9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附近现场调查并张贴执行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6、2019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徐艳琴罚款2000元。

7、2019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186164.56元及逾期滞纳金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家港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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