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09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美霞。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2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一、被执行人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689589.3元、滞纳金113502.53元(从欠缴之日计算至2017年3月3日);二、案件受理费10431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先由孙庆峰执行,后转为张鑫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物为:社会保险费本金689589.3元、滞纳金113502.53元、案件受理费10431元、执行费1053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于2019年5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