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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与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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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与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8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地址: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解应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立群、缪丹辉(实习),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地址: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钱开留。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621行审16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保险费293768.85元,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安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293768.85元及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未自动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眼睛账户,各项额度冻结298075.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21行审16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孙国祥

审判员  韩良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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