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军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8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508行初94号
原告吴亦军,男,195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
负责人王亚东,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佳静,该所工作人员。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圆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伟,局长。
出庭负责人孙建平,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梅梅,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亦军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吴亦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亦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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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许林华
审 判 员 金丽婷
人民陪审员 杜雪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邬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