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9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袁曙明,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桂平,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一案,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泰)地税(决)社征字[2014]第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书》,强制征缴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20269.48元,并依法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被执行人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52件,执行标的达2387万元,因该公司长期停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均未能执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该公司的土地、房产、附属设施进行了拍卖。因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曹筠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决定将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8)苏1283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曹筠对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审计情况说明和债权审查报告,截止2019年2月20日,管理人接管的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约4858901.52元(含评估值18609元可处置的资产)。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31520453.92元,职工债权金额为1959894.64元。管理人认为汇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苏1283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7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雪松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