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与常熟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1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682行审13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
被执行人常熟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纶熙。
2019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皋税社征字〔2018〕1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常熟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207395.9元、滞纳金36090.4元(从欠缴之日起计算到2019年6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被执行人常熟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应缴纳而未缴纳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34758元、医疗保险费58259元、工伤保险费5370.9元、失业保险费5635.2元、生育保险费3372.8元,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合计207395.9元。
2018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皋税催社限清缴字〔2018〕4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15日内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认定的欠费事实无异议,称因票款汇到集团账户,通过第三方售票,其看不到账户。被执行人未按照限期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018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皋税社征字〔2018〕1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07395.9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征收决定书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也未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019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皋税社征催字〔2019〕4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07395.9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并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作出的皋税社征字〔2018〕1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中已告知被执行人逾期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将加收滞纳金及加收滞纳金的计算标准,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中包括加收的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作出的皋税社征字〔2018〕1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常熟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207395.9元、滞纳金36090.4元(从欠缴之日起计算到2019年6月6日)。
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后按照皋税社征字〔2018〕1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方式立即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剑梅
审 判 员 王元健
审 判 员 李世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佳云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