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泗阳县税务局与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17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302行审130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泗阳县税务局,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凯,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泗阳县史集街道办窑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仇业胜,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泗阳县税务局以被申请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局作出的泗税社征字[2018]2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国家税务总局泗阳县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泗阳县税务局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泗阳县税务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泗阳县税务局撤回对泗税社征字[2018]2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会
审判员 宁辉远
审判员 丁 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余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