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苏0682行审19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皋地税征社征字〔2017〕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88674.5元及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1日的滞纳金为36306.06)。因被执行人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由张鑫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224980.56元,执行费3275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送达。后本院张贴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3、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经营现状,社区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公司早就停业,厂房和设备都没有了,公司没有资产了,法定代表人袁建平两三年前外出,去向不明。
4、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地址已搬迁,去向不明。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行审19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汤雪飞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石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