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丁忠来。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苏0682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696828.05元、滞纳金17159.28元(从欠缴之日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由朱无号执行,徐向伟具体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本金696828.05元、滞纳金17159.28元,案件受理费1610元,执行费9556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辖区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登记的营业场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经营,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社区干部反映,被执行人以前是租的社区房屋在经营,现已不再经营,且尚欠社区部分租金。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6、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司荣华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向伟
书 记 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