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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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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

被执行人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非诉行审字第0014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2220675.85元及滞纳金347476.36元,案件受理费28082元,由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由沈飞宇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缴纳社会保险费2220675.85元及滞纳金347476.36元,案件受理费28082元,执行费28362元(未预缴)。

执行中,被执行人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保险、有价证券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街道××都大厦底层、××、××、××、××、××、××、××、××层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因本案系轮候查封,且上述不动产已在另案处置案号(2018)苏0682执4888号中,将该案处置后依法分配,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地如皋市XX街道XX路**进行调查,发现在该地址已经变为其他公司,询问周围群众均未听说该公司,亦不清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的具体下落。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的不动产已在另案处置中,待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等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皋非诉行审字第001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汤雪飞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洋洋

书 记 员  杨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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