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靖江市税务局与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5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执282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靖江市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71742324-6,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6121-7,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顾翕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靖江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苏128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华伟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唐胜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