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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与苏州德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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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与苏州德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8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执421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柏立云。

被执行人:苏州德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双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苏州德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征收一案,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苏州地税(三)社征字[2017]第000010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依该决定:限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3416.68元及自欠缴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的滞纳金到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公告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苏0508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苏州地税(三)社征字[2017]第000010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即对被执行人苏州德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缴社会保险费13416.68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2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失信惩戒,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20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

(1)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2)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工商数据;

3.2018年12月5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

4.2019年5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416.6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3416.68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王达雷

审判员 喻 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可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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