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朱家均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0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8602行初542号
原告朱家均,性别××年××月××日生,××族。
委托代理人薛扬,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均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家均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家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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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洪 彦
审 判 员 程 媛
审 判 员 窦 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炳青
书 记 员 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