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与希尔盖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9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昊。
被执行人:希尔盖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于郑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希尔盖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03执28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同新
审判员 王亚琳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