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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辉与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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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辉与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06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1行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辉,性别××年××月××日生,××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元原,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昊,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侍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局长。

上诉人马辉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行初17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辉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马辉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辉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俊騑

审判员  谢宇飞

审判员  李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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