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鹏程与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6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812行初64号
原告陆鹏程,性别:××,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北道**。
法定代表人徐志云,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红兵,该局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俞用明,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海,该局副主任科员。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北道**。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刘亚伟,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巍,该局审理股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鹏程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陆鹏程于2019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鹏程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鹏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鹏程负担。
审 判 长 蒋国莲
审 判 员 邹晓琴
人民陪审员 魏广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斐然
书记员丁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