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与常州市法明针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6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411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住所地常州市新**河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胡云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彦,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包晓枫,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法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荡南村委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雷,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法明针织有限公司收受第三方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常国税稽罚[2018]2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款3万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缴纳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履行催告书,经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上述罚款3万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国税稽罚[2018]2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常国税稽罚[2018]2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法明针织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3万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法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