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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与苏州市峰诚睿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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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与苏州市峰诚睿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2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执42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柏立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思婕,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市峰诚睿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地税(三)社征字[2018]第000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508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苏州地税(三)社征字[2018]第000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即对被执行人苏州市峰诚睿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缴社会保险费19463.96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以苏州市峰诚睿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463.96元及滞纳金,执行费为人民币192元。

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8年12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高措施。

二、2018年12月1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19年3月7日,再次通过该系统查询被执行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同时发函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信息。

2、经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三、2019年2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9463.96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剩余人民币1946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执行费用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部门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等相应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苏州地税(三)社征字[2018]第000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喻 俊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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