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梦婷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508行初107号
原告臧梦婷,女,199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孙逍霞,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塔韵路**。
法定代表人唐磊,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梦婷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不履行税务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臧梦婷于2019年3月12日以被投诉人已开具售房发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梦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臧梦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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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文立
审 判 员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