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与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与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与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8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2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潘国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追缴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397790.08元,执行依据为(2018)苏0925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设备已经在另案进行了评估、拍卖,因厂房及设备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房屋处置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待财产处置结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苏0925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义务的,两年内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