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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与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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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与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2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25行审15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

法定代表人杨坤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子明,该局临海税务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正林,该局临海税务分局副局长。

被申请人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文银,该公司总经理。

2018年8月20日,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11年4月至2018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41891.20元,工伤保险费19401.84元,生育保险费6838.90元,失业保险费10922.27元,医疗保险费83392.00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462446.21元的行为,作出射税社征字〔2018〕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被申请人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后15日内到盐城市射阳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62446.21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被申请人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缴款义务。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2018年6月8日,江苏悦达众翔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正祥变更为余文银,被申请人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462446.21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作出的射税社征字〔2018〕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执行射税社征字〔2018〕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征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62446.21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多

审 判 员  夏 勇

人民陪审员  戴拥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夷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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