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顺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8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791行初65号
原告连云港顺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中心路北侧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胡维干,后勤主管。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音胜,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顺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顺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顺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佃红
人民陪审员 孙文花
人民陪审员 安丰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静雯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