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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与盐城市大丰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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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与盐城市大丰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19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03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克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沛华、徐中桂,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大白路**。

法定代表人柏和林。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大丰税务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地税社征字〔2018〕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作出的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20183.09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强制征缴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大丰税务局向被执行人林海公司作出大地税社限清缴字〔2018〕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林海公司至201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20183.09元尚未缴纳,限于2018年5月23日前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同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大丰税务局向被执行人林海公司作出大地税社征字〔2018〕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林海公司截止2018年5月合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20183.09元。经责令限期缴纳,林海公司逾期仍未缴纳,现作出如下强制征缴决定:林海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到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20183.09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收到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林海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规定的义务。同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大丰税务局向被执行人林海公司作出并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林海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内主动履行大地税社征字〔2018〕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欠缴费用及滞纳金等。被执行人林海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丰税务局遂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丰税务局作出的大地税社征字〔2018〕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作出的大地税社征字〔2018〕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20183.09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征缴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郝 月

审判员 王星月

审判员 裴森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华

书记员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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