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与江苏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执2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原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周克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大地税社征字〔2017〕10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中,2019年1月14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苏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82执201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肖 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