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2019)苏0682执29号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科信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29号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科信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09-29 (2019)苏0682执29号 我要评论

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科信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12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科信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卢宗仁。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通市科信水泥有限公司追缴社会保险费一案,经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书面反映,原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南通市科信水泥有限公司追缴社会保险费一案,该公司已于2018年5月3日补缴社保费165626.16元,并加收了滞纳金79098.63元,到目前为止该公司社保系统中已无社保欠费,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跃

审判员 石磊山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亚萍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