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2018)苏1111执207号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11执207号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09-29 (2018)苏1111执207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6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住所地:本市润州区。

负责人彭仁发,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作出的镇地税三社征字[2017]04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后15日内到镇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140611.05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因被执行人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做出(2018)苏111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镇地税三社征字[2017]04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购物地址**籍、车辆、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查。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处置,等待处置期间,被执行人申请法院破产。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苏1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因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沈红卫

审判员 孙国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娉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