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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恢37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与苏州木运迪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与苏州木运迪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11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友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宗柯燕,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木运迪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龙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原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苏州木运迪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地税社征字[2017]第001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秦绪栋

审 判 员  沈国荣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丽丽

书记员代玲莉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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