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与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3执3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住所地泰兴市。
被执行人: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顾和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局泰兴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了泰兴地税社征字(2018)0107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依该决定:请被执行人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683968.44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苏1283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泰兴地税社征字(2018)0107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现已生效,本院遂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18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又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张贴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18年10月10日、10月27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在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南侧403号的不动产和泰兴市城黄路南403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3.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曾于2018年6月6日至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且无人看守管理。同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李明到庭谈话,其称被执行人经营不善,基本上所有的工人都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正在申领失业保险,公司仅拖欠的工人工资、保险等费用就数额巨大,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4.2018年9月5日,李明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其法定代表人顾和平此前亦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依法逮捕,于2017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5.2018年10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来函称李明涉嫌刑事犯罪,为及时固定有效证据,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故商请本院对已查封的李明及其公司名下的上述不动产暂缓执行,对已拍卖所得的款项暂缓处置,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清单,其中包括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南侧403号的房地产和泰兴市城黄路南403号的房地产。
6.2018年10月30日,另案的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苏1283破申17号,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
7.2018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18年11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南侧403号的房地产和泰兴市城黄路南403号的房地产,但因本院正在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审查,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顾和平和主要负责人李明均涉嫌刑事犯罪,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已来函商请暂缓对李明名下的财产暂缓处置,而本案查封的上述房产包含在内,故本院暂不宜处置上述财产。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待本案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国家税务局泰兴市税务局泰兴地税社征字(2018)0107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