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南通通阳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2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02执33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组织机构代码K1232211-1,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黄伟,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通阳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62891-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标。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南通通阳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02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33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继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