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3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925行审12号
申请人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元,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响水经济开发区城东干道。
法定代表人喻华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响水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响地税社征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要求扣押、查封、拍卖被申请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3716402.24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盐城市响水县地方税务局以其申请执行期限超过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行政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撤回执行其作出的响地税社征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
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负担。
审 判 长 张瑞兰
代理审判员 臧道玉
代理审判员 刘馨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