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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卓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盛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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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卓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盛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1743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卓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邹胜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盛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卓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盛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卓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担保函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卓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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