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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与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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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与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1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8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彭滢,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肇庄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溧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27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累计300606.04元,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对被执行人作出强制征缴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催告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溧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27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溧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27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云兰

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

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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