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17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执恢1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2108A室。
法定代表人:苏惠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1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苏明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明宝,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彭三花,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苏惠红,女,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
法定代表人:彭丽花。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苏惠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截止至2015年5月10日的利息1251880元以及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二、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83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苏惠红对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的房产(房产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号)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9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86元,由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苏惠红负担,该款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苏惠红于2015年7月30日前直接给付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六、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苏惠红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苏惠红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债务进行了担保,本院依法追加了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16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未达到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苏惠红、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苏惠红、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网络银行等资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房产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号)及被执行人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房产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房产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号)的房产经本院依法公开拍卖、变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该房产主张权利。2016年12月27日,买受人张家港市澳凯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N5FBLXL)以最高价7964800元竞得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房产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号)的房产,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扣除本案评估费及执行费,剩余拍卖款7885471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到位7885471元,尚未执行到位660395元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异议。因本案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房产已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完毕,被执行人苏明宝、彭三花在本案中被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且查封的房产上有抵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上述被执行人查封资产处置条件成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钱耀文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严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