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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慧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万通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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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慧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万通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2577号

申请人:江苏国泰慧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130号口岸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万通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204S。

申请人江苏国泰慧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万通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国泰慧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万通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国泰慧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现金4.5万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国泰慧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万通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沈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卢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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