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保税区宏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保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2440号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
负责人:陈利红,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宏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国际金融中心2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敏
被申请人:程保珍,女,1974年9月5日,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王凯,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刘从辉,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陈伟,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蒋仲华,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蒋益刚,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张家港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
法定代表人:蒋仲贤。
被申请人:张家港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学田村中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凯。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宏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保珍、王凯、刘从辉、陈伟、蒋仲华、蒋益刚、张家港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宏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保珍、王凯、刘从辉、陈伟、蒋仲华、蒋益刚、张家港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宏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保珍、王凯、刘从辉、陈伟、蒋仲华、蒋益刚、张家港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伟凯
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
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