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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税务局与沭阳县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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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税务局与沭阳县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14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沭非诉行执字第0140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上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才,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沭阳县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上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程金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汤 正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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