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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局第三税务分局与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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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局第三税务分局与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10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某局第三分局,住所地徐州市。

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302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收入人民币672267.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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