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与扬州市鑫龙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5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1003行审0024号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兴城西路185号。
被申请人扬州市鑫龙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工业园高力汽配城A-2幢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作出邗地税五社征字[2016]第40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被申请人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项合计983.09元。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生效后经催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经申请人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出的邗地税五社征字[2016]第40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邗地税五社征字[2016]第40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安敬
审判员 孙 青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