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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与东台市巨轮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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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与东台市巨轮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06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903行审4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曹长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仲兆松,东台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季明,东台地税局税政法规科科员。

被执行人东台市巨轮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通榆桥西。

法定代表人钱晓陆,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社征字[2016]第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252624.02元和自欠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滞纳金的财产。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东台市巨轮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申请人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曹长汛的委托代理人仲兆松、季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东地税社征字[2016]第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到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252624.02元和自欠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东台市巨轮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间自觉缴纳。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8月18日向东台市巨轮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对被执行人东台市巨轮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东地税社征字[2016]第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东台市巨轮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东地税社征字[2016]第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郝 月

审 判 员  温永刚

代理审判员  宋 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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