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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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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10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江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住所地徐州市河清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庆,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铭,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行审4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6990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与之相适应的财产。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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