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鑫淼鑫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2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春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丕镇,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淼鑫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卫。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青岛鑫淼鑫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青住金处理字[2017]14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判长 张爱东
审判员 李国宁
审判员 刘力铭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丽丽
书记员 王 崧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