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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行审283号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高登(青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高登(青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0211行审283号

申请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保税港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张鲲,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康,该局劳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晓东,该局劳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高登(青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地址青岛保税港区北京路49号天悦建材城商务楼2号楼37号4层。

法定代表人洪如欣,职务经理。

申请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作出的青保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高登(青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高登(青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保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付波

审判员  江社志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应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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