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2行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2-42号。
法定代表人楼晓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毅、曾繁竺,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江,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
上诉人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人民政府税务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8)鲁0202行初11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金龙
审判员 刘力铭
审判员 林 桦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丽丽
书记员 王 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