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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斜桥润铭电子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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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斜桥润铭电子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3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19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057-0。

法定代表人:蒋雪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市斜桥润铭电子厂,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中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2007-8。

法定代表人:杜志龙,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浙0481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扣被执行人海宁市斜桥润铭电子厂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58.28元至海宁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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