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地方税务局、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4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24破申2号
申请人:浙江省仙居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仙居县环城南路与西三路交叉口财税大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浩,局长。
被申请人: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晨曦路216号大卫文化广场(仙居县福应街道环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石平,董事长。
2017年5月8日,申请人浙江省仙居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仙居地税局)以被申请人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卫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尚欠到期税费51250150.94元及滞纳金6335144.77元的债权,以及其欠缴社会保险费258079.46元、滞纳金26075.48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大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大卫公司。被申请人大卫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提出异议,称申请人仙居地税局提起以异议人未完成司法救济程序的债权申请破产不符合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债权人条件,且异议人也不存在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请求驳回申请人仙居地税局的申请。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大卫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在仙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仙居县××街道××路××号,股东由法人股东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新中楠投资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王石平组成,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17年3月29日,申请人仙居地税局对被申请人大卫公司尚欠的税费52206954.11元及滞纳金发出地税(2017)6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要求其在2017年4月13日前缴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大卫公司因涉债务纠纷分别被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5月5日冻结银行账户及查封部分楼盘,被申请人大卫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房地产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因本案案情重大、情况特殊,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仙居地税局提出本案申请时,其对被申请人大卫公司的税收债权尚在被申请人大卫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但现该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大卫公司亦未提出行政复议,故申请人仙居地税局对被申请人大卫公司享有到期的税收债权,其申请对被申请人大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主体适格;而被申请人大卫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房地产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因涉债务纠纷其银行账户和部分楼盘被相关法院冻结、查封,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仙居地税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大卫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对被申请人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泮茂良
审 判 员 陈红星
审 判 员 张福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