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浙江  >  (2016)浙0681行审182号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与诸暨市左溪弹性配件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6)浙0681行审182号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与诸暨市左溪弹性配件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与诸暨市左溪弹性配件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01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681行审182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诸暨市人民中路356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孔羽,局长。

被执行人诸暨市左溪弹性配件厂,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左溪村,组织机构代码。

投资人侯冠贤。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其作出的的诸地税大唐社限缴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以行政处罚决定尚处在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地方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地方税务局撤回对诸地税大唐社限缴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国勇

审 判 员  冯少亮

代理审判员  赵晓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斯则喻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