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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209号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哈皮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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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哈皮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7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481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海宁哈皮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23104-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行审001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宁哈皮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宁哈皮服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宁哈皮服饰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海宁哈皮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59723104-6)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6的存款人民币1922.74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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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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