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天台县金辉灯饰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08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1023行审214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江,局长。
被执行人天台县金辉灯饰厂,住所地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天宇灯饰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达瑛(曾用名陈达云),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8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地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天台县金辉灯饰厂所欠税款及滞纳金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报告,而且被执行人已按期缴纳至今,申请执行人尚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对天地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方锐
审 判 员 裘先焕
人民陪审员 胡才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