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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破申2号永嘉县国家税务局与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09-29 (2016)浙0324破申2号 我要评论

永嘉县国家税务局与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24破申2号

申请人:永嘉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88号国税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郑克。

被申请人: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梨村白云西路利一巷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

2016年8月8日,申请人永嘉县国家税务局以被申请人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税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嘉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嘉丰公司。被申请人嘉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嘉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7日,注册资本3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为陈斌、董东秀。陈斌担任被申请人嘉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东秀担任被申请人嘉丰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嘉丰公司截止2016年8月1日为止,尚欠申请人永嘉县国家税务局应缴增值税23675.97元,滞纳金9884.72元。被申请人嘉丰公司至今未缴纳税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嘉县国家税务局系被申请人嘉丰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嘉丰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永嘉县国家税务局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嘉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嘉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永嘉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被申请人嘉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永嘉县国家税务局对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廖鸿展

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

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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